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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2023年度本市这十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曝光(上)
来源: | 作者:上海应急守护 | 发布时间: 2024-01-11 | 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奠定社会基础,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01 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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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5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接下级报请,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为油漆,闭杯闪点小于60℃,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主要原料为醋酸乙酯、乙酯、丁酯、树脂、亚粉、分散剂、丙烯酸树脂、乙酸正丁酯等,主要工艺为搅拌。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未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适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并处人民币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相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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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是极其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往往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过安全评价,缺乏必要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任由安全风险处于失控状态,极易发生事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该违法行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行刑衔接的范畴。

  02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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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6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门口堆放甲酸(85%)20桶,每桶240kg;厂房仓库内存放10铲板四氢酞酐(THPA、四氢苯酐),共计600袋,每袋25kg。经调查,上述化学品并非该公司日常使用,且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同时,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

  法律适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相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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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随着我市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的发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需求激增,引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业务的持续增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一项规范和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部分闲置厂房业主为谋取私利,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具有严重的现实危害。该违法行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行刑衔接的范畴。

  03 非法发包、出租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

  上海某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将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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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科技公司厂区内供氢站与2号厂房安全间距不足、现场无遮阳等安全措施、未设置安全防护墙。经调查,认定该供氢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供氢站主体设备氢气鱼雷罐由上海某液化空气有限公司出租给该科技公司。

  法律适用:上海某液化空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另案调查。

  处罚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该液化空气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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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在承包发包、承租出租活动中,甲乙双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别是甲方不得一包了之、一租了之。禁止甲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有效确保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合规,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0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审查

  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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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9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面积约145平方米的试剂库已储存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相关化学试剂。经调查,该公司提供的2022年6月医药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2022年12月医药制造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等均显示,新建试剂库储存甲类危险化学品,但该试剂库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适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情况: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该公司试剂库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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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制度有效确保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的安全稳定运行,从源头上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其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三同时”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021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将对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责令改正”修改为“并处罚款”。

  05 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

  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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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6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435K溶剂、酒精、助焊剂、无水乙醇等易燃液体,但其储存场所未设置机械通风、防静电、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同时,该公司现有员工400余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调查,435K溶剂、酒精、助焊剂、无水乙醇等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3.1条,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第7.1.1条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第6.1.1.4.1条,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法律适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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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安全设施、设备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投入,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基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一规定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加强安全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