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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2023年度本市这十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曝光(下)
来源: | 作者:上海应急守护 | 发布时间: 2024-01-11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查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奠定社会基础,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上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06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

  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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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6月5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接上级交办任务,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对锦昔路一处发酵罐维修作业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正在进行登高架设作业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吴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信息。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在员工吴某从事特种作业前,未检查确认其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适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罚情况: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一案双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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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近年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所引发的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违法行为已列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的范畴。2023年,我市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破获案值逾千万的跨省特大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假售假案,目前正在全力追缴流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假证。

  07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海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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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上海某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油漆25桶,每桶25Kg,固化剂12桶,每桶3.2Kg。此外,车间铁皮柜内存放20瓶丙烷、2瓶氧气、10瓶二氧化碳标准钢瓶。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王某某;油漆、固化剂、丙烷、氧气、二氧化碳等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现场堆放量远远超过当班次使用量,超量部分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

  法律适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罚情况: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某“一案双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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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其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该项职责,极易导致隐患转变为事故。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案双罚”,能够警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08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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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3月6号,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底层普货仓库内存放5吨硝酸铬。经调查,该公司于2021年将该普货仓库出租给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存放普通化学品,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查见的5吨硝酸铬为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3月初因未能赶上出口货柜而临时放进该仓库。硝酸铬属于5.1类强氧化剂,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法律适用: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另案调查。

  处罚情况: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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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能够有效压实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当前,不少丙类以下的闲置厂房仓库出租后,甲方未与乙方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导致非法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屡有发生。该违法行为已列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的范畴。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在新一轮厂房仓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中对此类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09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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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8月,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乙类车间内储存无安全标签的化学品165桶、每桶190kg。经采样鉴定,其中48桶为甲类易燃液体,闭杯闪点-15.5℃至26℃,8桶为乙类易燃液体,闭杯闪点34.5℃,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法律适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处罚情况: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人民币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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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储存不当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通常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结构、安全间距和安全设备,以及专业化的仓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系数。近年来,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持续打击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案件数量在各类案由中居于前列。

  10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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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23年4月21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间、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调漆间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子秤。经调查,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第5.1.3.1条,爆炸危险1区、2区严格按照电气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并安装报警装置。其中,调漆间、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列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的范畴。此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适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一案双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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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要做到“定责强标,建章立制;教培并施,保障投入;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制定预案,报告事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水平。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禁止其在行业内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这种严格的终身禁令,旨在推动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自身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从而更加自觉的履职尽责,确保生产安全。